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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 改革试验行动计划的通知
  • 2017年11月16日 16:22 发布人:咨询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

改革试验行动计划的通知

粤府〔2016〕1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5日

 

广东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国函〔2016〕110号)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决策部署,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转型为目标,以企业创新为主体,以人才驱动为支撑,以开放合作为路径,深化粤港澳创新合作,依托珠江三角洲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聚焦创新驱动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和科技领域改革,加快建立促进创新的体制架构,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力争通过3年努力,基本构建推进全面创新改革的长效机制,初步构建创新型经济体系框架,率先形成符合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和粤港澳创新圈,在全球创新体系中的影响力明显提升,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为全国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主要任务

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把科技创新真正落实到产业发展上,推动产业结构加快调整,强化产业发展高端化目标导向和政策措施,加快构建产业新体系,努力建设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主动抢占高端产业集聚发展新高地,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

(一)构建产业新体系。

 

1.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把智能制造作为广东向制造业强省转变的重要抓手,发展智能制造装备、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航空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实现制造业高端化和服务化,推进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基地建设,形成一批具有规模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龙头企业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重大基地。推进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2.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发展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等与先进制造业相配套的高技术服务业,促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在企业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生产制造、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全流程和全产业链的综合集成应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3.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瞄准国际产业变革方向和竞争制高点,着力培育下一代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智能机器人、增材制造(3D打印)、可穿戴设备等新兴产业,推动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半导体照明(LED)、新材料、新硬件等产业成为新支柱产业,扶持新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产业成为新兴优势产业。发展分享经济,拓展产业发展空间,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推进产业组织、商业模式、供应链、物流链创新,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海洋渔业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企业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广应用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供应链管理等先进制造技术装备和管理服务,促进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生产管理模式和方法,促进企业提升质量竞争力。(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

5.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力争在生物育种、智能农业、生态修复、重大动植物疫病和有害生物防控等基础性科技攻关取得重大突破,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信息化、标准化、品牌化水平,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农科院)

(二)培育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瞄准下一代信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智能制造、生物医药、基因组、新能源、机器人等新兴产业发展方向,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成果分享的新模式,以相关科技创新基地为基础,构建一批创新网络。整合建设若干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增强产业集成创新、协同创新能力,努力在新兴产业的前沿领域掌握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动一批产业技术实现新突破,集中力量抢占产业制高点,不断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制造业对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的支撑作用。不断完善产业创新平台体系,积极争取建设国家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推动各类产业创新平台实现错位、有序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三)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体系。

1.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加大公共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围绕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加强对基础研究和前沿探索的前瞻性战略性布局,培育聚集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促进深度融合,加强协同创新,着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提供创新源动力。(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学院)

2.加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有机整合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具有广东特色的“金字塔”型科技创新平台体系。重点建设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实验室等的重点实验室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家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工程技术中心为主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积极发展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技术交易平台、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众包平台、科技管理服务平台等为主要内容的科技服务体系。依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创新型龙头企业,集中优势资源,加快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补齐高端科研平台建设短板,占领国际科技研发制高点。(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学院)

3.促进军工技术转移转化,强化军民融合发展。(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院)

4.实施孵化器倍增计划。重点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专业镇、大学科技园和产学研结合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打造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专业园区的完整孵化链条。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学院)

5.健全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企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测认证等机构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工业设计、文化创意、质量检测、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信息网络、电子商务、创业孵化、科技金融、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院)

6.推动高新区创新发展。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促进高新区成为区域创新的重要节点和产业高端化发展的重要基地。(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四)拓展国际创新合作空间。

1.加强国际创新平台建设。建立国际产学研创新联盟,加强与美国、欧盟、以色列等创新型国家和地区的技术交流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合作,加快建设中新(广州)知识城、中以(广州、东莞等)高技术产业园区等一批高水平的国际合作重大创新平台。(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

2.面向海外布局创新网络。支持有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在境外设立、收购研发机构,推动广东企业与国外企业通过专利交叉许可、研发外包、服务外包等模式,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吸引国外高端创新资源流入。(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3.扩大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规模。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扩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自主营销网络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的产品出口,加大先进设备、先进技术进口。(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

4.加强国际产业创新合作。鼓励外资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和引进更多创新成果在广东转化,实现产业化,不断提高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促进外资在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中发挥积极作用。(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5.提升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创新辐射能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等领域企业走出去投资设厂,推动企业从输出产品向输出技术、标准和品牌转变。(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五)优化创新型经济区域布局。

1.强化广州、深圳市创新引领作用。努力将广州市建设成为国际创新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华南科技创新中心和珠三角创新发展主引擎,将深圳市建设成为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创业创新示范区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2.加快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挥广州、深圳市的龙头带动作用,形成“1+1+7”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格局,推动有条件的城市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增强珠三角地区在建设创新载体、汇聚创新资源、推进产业升级、密切与港澳创新合作等方面的效能。着力促进珠三角地区高端电子信息、智能制造、互联网经济、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产业集聚创新发展,提高珠江东岸电子信息产业带综合竞争力,建设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努力将珠三角地区建设成为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规划纲要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提升粤东西北地区自主创新能力。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建设各类创新平台,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水平。珠三角地区在人才、技术、产业等方面加强对粤东西北地区的对接帮扶和辐射带动,粤东西北地区加快建设交通、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引导激励各类人才向粤东西北地区集聚,努力在海洋经济、现代农业、生物育种、新型工业化等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培植后发优势,奋力赶超,走出一条绿色低碳和特色创新的发展新路。(牵头单位:省粤东西北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局)

三、着力探索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增强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一)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制度。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制度,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未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1.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机制。打破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加强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创新需求方、成果使用方、协会、学会及学术咨询机构等作用,完善创新项目形成、遴选、评价、评审和监管工作机制。(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院)

2.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牵头单位:省编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建立健全省级科研计划项目劳务费、间接费管理制度。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改进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进一步落实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权下放,适应创新活动资源配置特点;推进实施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补偿机制,项目承担单位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价值。(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学院)

(三)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科学化水平。(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编办;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

(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1.探索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省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

2.推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布。(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

3.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的平台作用,探索建立符合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牵头单位:省高院;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

(五)完善创业投资政府引导机制。

1.整合和完善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完善基金收益分配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2.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国家中小型发展基金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推进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广东保监局)

3.推进国有企业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牵头单位:省国资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4.鼓励成立天使投资俱乐部、天使投资联盟等非盈利平台组织,对作为平台会员的天使投资人所投资的早期创业项目,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5.落实国家关于对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的政策。(牵头单位:省国税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六)推进股权交易市场建设。

1.推进广州、深圳和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股权交易中心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支持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推动建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间的合作对接机制。(牵头单位:省金融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广州、深圳、佛山市人民政府)

2.以市场化方式整合现有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全省统一的综合性交易平台,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扩大服务实体经济覆盖面。(牵头单位:省国资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金融办)

3.加强与境外交易所的协作,探索市场合作新模式。(牵头单位:省金融办;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推进科技保险服务。在珠三角地区全面开展科技保险服务,出台地方科技保险财政补贴等相关政策措施,大力推广科技企业小额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保险产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金融办、广东保监局)

(八)完善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体系。

1.推动建立和完善科技金融“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推广应用省级科技金融信息在线服务。(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

2.支持在国家级高新区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推动以国家级高新区为主体的产业园区开展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创新发展试验。(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

3.深入推进“广(州)佛(山)(东)莞”地区和深圳市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人民政府)

4.支持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技术产业化基地等科技资源集聚地区设立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组织。(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

(九)推进重点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推动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

2.建立创新药物进入医保目录的绿色通道。(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加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和商标局广东办事处建设,推动广东成为国家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实验区。(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广州市政府)

(十)有序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

1.加快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广东计量科技基础服务平台、产业计量测试平台、能源资源计量服务平台,完善计量支撑体系,加强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能力建设。(牵头单位:省质监局;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牵头单位:省编办、省质监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科学界定国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充分整合资源,减少重复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制为社会组织或企业,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牵头单位:省编办、省质监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鼓励不同所有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提升公共检测服务能力,构建公共技术服务网络。(牵头单位:省质监局;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建立健全创新政策审查和评价考核机制。

1.组织开展政策清理,对市场准入、产业政策、财政、教育、价格、土地、环保等方面政策进行审查,及时废止或修改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牵头单位:省法制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

2.出台促进创新发展的政策,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创新发展工作机制。(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3.建立省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明确评议内容,规范评议程序,对政府重大投资活动、公共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

4.完善创新指标统计方法和制度,增强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导向作用。(牵头单位:省统计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十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1.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专利保护和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完善科技、标准、产业协同创新机制,构建以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技术标准体系。(牵头单位:省质监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2.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推动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支持企业、联盟和社团参与或主导国际标准研制,形成技术标准竞争新优势。(牵头单位:省质监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四、着力探索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有效途径,充分激发创新主体的内生动力

(一)完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机制。完善中国科学院与广东共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领导机制,加快推进散裂中子源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将珠三角地区建设成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重要集聚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科院广州分院)

(二)创新科研院所管理体制。

1.深化高等学校科研体制改革,提升科研创新能力。(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以建设国内一流的综合性大型科研机构为目标,实行面向市场、产学研结合、高效灵活的现代科研院所新型管理体制,强化对高层次人才集聚、产学研合作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载体功能。(牵头单位:省科学院;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深化科技创新评价制度改革。

1.以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改革试点为突破口,改进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研究活动的分类考核。对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实行同行评价,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注重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对公益性研究强化国家目标和社会责任评价,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主要由市场评价。(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2.完善高等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分类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教学、科研以及成果转化等业绩的等效评价机制,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高等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职称评审、绩效评价、考核激励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3.扶持和培育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能力,定期对相关领域改革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四)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1.制定实施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在初期建设、研发投入、仪器购置及骨干团队引进、孵化育成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大力培育和建设一批地方新型研发机构,充分发挥新型研发机构孵化企业、服务企业、集聚人才和深化产学研合作的载体作用。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前沿探索性技术研发。(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

(五)形成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机制。

1.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院、中科院广州分院)

2.完善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基地建设,推动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3.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进一步健全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机制,搭建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平台,推动军工和民口科技资源的互动共享。(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

(六)扩大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

1.稳步实施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优化学科结构,逐步提高理工科类学位授权点比例。(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支持广东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创新培养模式,提高培养质量。探索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考核”机制。(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按照创新管理有关要求,研究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和高等学校自主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探索研究公办高等学校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的具体措施,逐步下放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自主权,由高等学校在编制总量内自主确定岗位,自主设置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标准,自主聘用人员。(牵头单位:省编办、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逐步探索研究高等学校不再纳入编制管理的具体措施。通过扩大和落实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充分释放高等学校创新活力,着力建设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加快推动一批高等学校跻身国内一流大学前列,加快建成一批国内外一流学科专业。(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编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捐助支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发展。建立社会捐资捐助管理机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等学校建设,形成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社会捐资捐助支持的高等学校建设新体制。(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开展校企联合培养试点。

1.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探索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举办二级学院,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人才培养。有条件的高职院校可与本科高等学校通过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方式,培养高层次应用技术人才。(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建设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1.围绕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体系建设,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加快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横琴特色试点平台和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开展覆盖粤港澳、连通海内外的知识产权交易,完善知识产权交易规则和机制。(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省金融办、省自贸办,广州市、珠海市人民政府)

2.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省金融办)

3.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支持金融机构扩大质押物范围。(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

(十)推行“互联网+”经济政策创新。

1.充分发挥互联网规模优势和应用优势,把广东打造成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示范区。重点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与创业创新、先进制造、现代农业、跨境电子商务等领域深度融合创新。(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

2.探索在医疗健康、教育、金融、交通等领域开展“互联网+”政策创新试点,破除传统管理理念方式制约,逐步完善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制度规则和管理机制。(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金融办)

3.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依法合规开展创新,升级建设创业创新金融街,引导互联网金融与创业创新资源无缝对接。(牵头单位:省金融办;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

(十一)推进实施大数据开放创新工程。

1.研究制定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指导意见。(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

2.完善地理空间和自然资源、人口、法人、金融、税收、统计、房屋、社会保险、档案等基础信息资源库,形成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库。(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统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

3.探索建立政府数据开放机制,有序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和社会化应用,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对数据资源进行增值业务开发,强化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机制。(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直各部门)

4.推动大数据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不断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提升维护公共安全、建设平安广东的能力水平。(牵头单位:省公安厅;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着力探索激发创新者活力和动力的有效举措,加快形成全社会创新创业良好环境

(一)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1.完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促进科研机构及高等学校知识产权转化实施。(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

2.完善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健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50%,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与研发团队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收益分配比例,并授权研发团队全权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事宜,具体方式由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行确定。(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院、省科协)

3.建立科技人员法律援助机制,对因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纠纷的科技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牵头单位:省科协;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二)完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办法。对在粤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得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其中,担任五级管理岗位以下(含五级)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由所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担任四级管理岗位以上(含四级)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技术入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和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联席会议审批。严禁未作贡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权益。(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院)

(三)扩大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试点范围。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特点和转化规律的管理新模式,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院)

(四)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个人奖励约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版权、工商、监察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并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和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院)

(五)建设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推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不增加机构编制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负责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在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院)

(六)加快高层次人才集聚。优化提升“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和用好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深入实施“广东特支计划”,完善入选人才跟踪培养措施,着力培养本土高层次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大力推进“扬帆计划”,扶持粤东西北地区引进培养紧缺拔尖人才。强化企业引才机制,完善企业创新人才扶持政策,推动高层次创新人才向企业集聚。(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

(七)完善科技人才交流制度。

1.建立完善岗位流动制度,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可按规定交流岗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技工院校现有工作人员难以满足重大创新项目或课题研究需要的,可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确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学院)

2.事业单位从企业招聘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注重从具有企业任职经历的科研人员中新聘高等学校工程类教师。(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学院)

(八)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

1.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并签订合同,可离岗从事创业工作。离岗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职称,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工龄连续计算,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学院)

2.建立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人才联合聘用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兼职兼薪。(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学院)

3.完善科研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进人才双向自由流动。(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学院)

(九)完善职称评价办法。

1.探索建立适应不同领域、不同用人主体和不同岗位需求,分层分类、灵活管用的人才评价办法。逐步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探索建立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价机制,健全社会和业内认可评价机制。(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按照国家部署,逐步将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具体评价工作转由符合条件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承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

(十)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运用地方财政激励机制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实行普惠性地方财政补助,引导其有计划持续增加研发投入。(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国税局)

(十一)实施政府购买政策创新。

1.实施地方创新券后补助政策,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并与其开展产学研合作。(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购买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确定创新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并在创新产品与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由购买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购买。(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十二)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示范应用政策。加强与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的衔接,建立健全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制度,对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产业化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对装备制造企业投保费用给予补贴。优化政府对创新产品市场推广的支持方式,支持用户企业购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购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实际财产类保费支出进行奖补。(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广东保监局)

六、着力探索深化开放创新的有效模式,不断提升粤港澳创新合作水平

(一)完善粤港澳科技创新合作机制。

1.建立粤港澳创新合作机制,促进粤港澳技术、人才、产业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港澳办、省自贸办)

2.推动粤港澳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国际技术转让业务,积极承接和孵化港澳科技项目,将港方在粤研发机构纳入广东创新体系,支持其参与广东科技计划,构建粤港研发生产一体化基地。(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港澳办、省自贸办)

3.联合港澳设立产学研创新联盟,在生物医药、智能制造、高端电子信息等领域加强产业技术合作。(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港澳办、省自贸办)

4.推进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打造群英荟萃、文化多元、和谐包容、政策开放的国际人才港,率先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管理制度。(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港澳办)

5.落实港澳服务提供者在省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条件比照省内企业执行政策。(牵头单位:省港澳办;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自贸办)

(二)扩大中外合作办学自主权。

1.加强理工、工商类专业人才培养。加快培养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现代产业发展紧缺人才。鼓励高等学校以国际同类一流学科为参照,开展学科评估。(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推进院系国际化改革,大力引进国际师资。(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完善国际化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出国留学体系。(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提升计划。

1.加强与创新型国家和地区开展技术合作及人才交流,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参与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大科学工程建设。(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鼓励有实力的高等学校走出去办学,开展境外教育合作。(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3.支持企业在科技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通过自建、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设立研发中心,取得境外技术并在广东实现成果转化。(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4.推进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吸引海外优秀博士后来粤从事创新研究。(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实施高层次人才补贴优惠政策。实行外籍高层次人才补贴政策,地方财政按照个人贡献程度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港澳办)

(五)完善跨国(境)人才服务机制。积极推进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人力资源市场扩大对外开放试点,以及CEPA协议下的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享受国民待遇政策。(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港澳办、省自贸办)

(六)实施科技人员出国(境)分类管理。在现行中央外事管理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放宽科研院所人员及高等学校教师出国(境)审批管理限制。(牵头单位:省外办;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完善跨国(境)科技金融服务和平台建设。

1.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开展并购贷款和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本地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鼓励企业开展参股并购、联合研发、专利交叉许可等方面的国际合作。(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

2.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具有丰富科技企业投资经验的海外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广东。(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

3.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及样品进出口等手续,率先在自贸区优化科技型企业非贸付汇的办理流程。(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自贸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人民政府)

 

4.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海外创新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海外创新投资基金对海外人才引进、海外企业并购、海外专利获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多更好利用全球创新资源。(牵头单位:省金融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七、授权推进的先行先试改革举措

(一)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审理机制。建立巡回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探索建立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支持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打破对侵权行为的地方保护。(牵头单位:省高院、省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

(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研究制订新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加快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建设,在广东刀具、陶瓷、皮具等多个产业集群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平台,逐步形成广东专利密集型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体系。(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省高院)

(三)推进创业板改革创新。研究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的制度设计,积极研究推动符合一定条件但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牵头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广东证监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证监局)

(四)推进投贷联动试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试点条件和要求,积极主动推进相关准备工作,争取纳入投贷联动试点地区,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等实现投贷联动,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牵头单位:广东银监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

(五)推进专利保险试点。积极争取国家授权在珠三角地区全面开展全国专利保险试点,常态化开展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探索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和专利代理人执业保险等专利保险新险种。(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广东保监局)

(六)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核形式,优化审批流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施随机抽查监管方式,实现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牵头单位:省质监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七)开展创新药物临床试验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争取开展创新药物临床试验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简化和改进药品临床试验审批程序,对临床试验申请,只重点审查其临床价值和受试者保护等关键内容,并进一步强化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及伦理委员会保护受试者的责任。(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八)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实施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管理模式,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并对药品质量承担责任。(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扩大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研究扩大广东研究生招生规模,在研究生招生计划上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加强对全省学位授权统筹,研究做好本省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及授权学科布局。(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探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的著作权、专利权权属登记、转让、信用评级、法制保障等方面机制和规则,研究开展全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省金融办、广东证监局)

(十一)扩大中外合作办学自主权。将本科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纳入省部联合审批机制,逐步取消高等专科及以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引进世界知名大学到广东办学,建设一批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以及若干专业化、开放式、国际化特色学院。(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二)改革创新外国人才来华工作就业管理新模式。试点整合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行外国人才分类管理,提供不同层次的管理和服务。(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外办)

(十三)推进粤港澳职业资格互认试点。积极推动粤港澳职业资格互认试点工作,允许港澳地区取得专业资格的人员到广东提供专业服务。(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港澳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四)完善外籍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推进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政策与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有效衔接。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随行家属来粤提供签证居留和通关便利措施。(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港澳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十五)制定实施粤港澳科技合作发展研究计划。推动地方创新券和经费跨粤港澳三地使用。充分发挥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等粤港澳合作重大平台的作用,设立面向香港的国家级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粤港澳青年创业基地。(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港澳办,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人民政府)

(十六)研究探索支持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探索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按照国家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与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研究探索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研究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对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的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广东证监局)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快推进,切实抓好改革任务和工作部署落实。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创新办)要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掌握各项改革进展情况,对于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审议,确保各项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分工协作。对本行动计划明确的改革事项,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对牵头改革事项负总责,强化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进度安排,抓紧研究出台改革事项配套政策文件和方案,扎实深入推进改革。相关会办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完成牵头单位安排的工作事项,使各项改革配套衔接、相互促进。

(三)加强责任落实。各牵头单位和会办单位要切实加快工作进度,严格按工作时限要求将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对于国家授权改革事项,省有关单位要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衔接,根据“成熟一项、实施一项”的原则,尽早启动实施一批改革事项,争取年底前大部分能够落地实施,2017年全面推进实施。对于本行动计划提出的省属权限改革事项,须于今年底前出台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实施。

(四)加强督查评估。省创新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对改革事项推进情况实行跟踪督查,及时掌握改革进展,发现存在问题,做好年中对账、年底总结,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领导小组。省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阶段性工作进展和实施效果,找准存在问题,研究推进措施,以更大力度推动改革。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各牵头单位要在今年底前开展改革事项评估,认真总结实施成效及存在问题。对取得较好成效、较为成熟的改革政策和措施,要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上报国家推广实施。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对我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宣传力度,及时准确解读改革政策举措,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宣传我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改革举措、工作成效、典型案例等,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工作情况,增强创新氛围,凝聚改革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