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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盟管理条例
  • 2016年09月01日 10:04 发布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广东省电子政务技术应用支持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安全可靠软硬件产业,电子政务相关流程设计、系统咨询领域,电子政务信息采集、整理、应用领域,电子政务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咨询领域的相关单位,以及从事信息化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联盟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本联盟为广东省电子政务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围绕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践,以电子政务应用需求为牵引,以先进电子政务技术为主导,以安全可靠电子政务应用为方向,为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联盟将联合安全可靠软硬件产业,电子政务相关流程设计、系统咨询领域,电子政务信息采集、整理、应用领域,电子政务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咨询领域的相关单位,以及其他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和服务提供商为基础的电子政务技术应用资源,形成电子政务技术应用建设与服务支持集群,搭建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服务基础,积极参加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和服务。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电子政务技术应用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推进电子政务新技术应用的相关活动,为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服务,为联盟成员服务。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广东省电子政务协会领导和监督管理。联盟组织机构由联盟成员大会、联盟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及若干专业工作组和电子政务应用集成实验室组成,下设秘书处。联盟成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联盟成员地位平等,实行少数服从多数,采用民主集中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秘书处办公地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德政北路498号二楼。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联盟主要任务包括:

(一)为广东省电子政务发展技术应用提供支持;

(二)电子政务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建立广东省电子政务领域技术应用政产学研用信息交流渠道;

(四)构建广东省电子政务领域技术应用服务与产业和服务集群;

(五)逐步实现电子政务应用、技术、服务和产业的更紧密结合;

(六)提供广东省电子政务技术应用产品安全评测初步筛查服务;

(七)支持核高基课题的实施和满足课题验收的要求;

(八)推动安全可靠技术在广东省电子政务领域应用;

(九)推动广东省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第七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学习领会广东省电子政务应用需求、规划方向和发展目标;

(二)组织技术力量支持和配合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和服务方面的工作;

(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本联盟的工作,如产业统计调查、产业发展咨询、规划方案及项目评估等;

(四)对电子政务技术应用相关产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及向政府提出建议;

(五)组织编制电子政务技术应用的地方标准规范;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电子政务技术应用产业的愿望与诉求,开展产业情况调查,提出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向政府申请产业政策支持、产业项 目攻关;

(七)为联盟成员解决共性问题,如组织开展人才培训和有关咨询服务、人力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及评估等;

(八)组织和协调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和诚信资信等综合或专项的个性服务;

(九)举办电子政务技术应用领域的国内外技术交流、产品推荐、策划、组织联盟成员企业到国内外进行相关业务考察、技术交流和产品展览、展示等活动,为产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举办交流会、研讨会、联谊会等,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交流平台,开展投融资服务,促进联盟成员企业走向资本市场。

(十)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十一) 开展相关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工作,编写简报、专题技术报告等资料,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十二) 组织本行业优秀电子政务技术应用方案、项目、优秀人才、优秀产品的评审推荐活动。

(十三) 组织联盟成员积极参加影响电子政务发展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攻关,推动相关技术和经验共享。

(十四) 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联盟成员分为单位联盟成员、团体联盟成员、个人会员。

凡从事安全可靠软硬件产业,电子政务相关流程设计、系统咨询领域,电子政务信息采集、整理、应用领域,电子政务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咨询领域的相关单位,其他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和服务提供商,以及从事信息化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单位联盟成员。电子政务相关行业协会或联盟,可申请成为团体联盟成员。对热心参与本联盟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条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或联盟会员,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政务技术应用领域业务,自愿履行联盟相应义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新成员的加盟:

(一)提交加入联盟的书面材料:加入联盟申请表;单位成员需提交申请单位简介,包括近三年主要经营业绩、人才构成、主要产品和科研成果,尤其是电子政务领域的人才、产品、服务和成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证件复印件;申请单位获得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尤其是电子政务相关资质;电子政务技术应用领域的发展计划。

(二)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提交联盟常务理事会审议和表决,由联盟秘书处颁发联盟成员证书。公告联盟成员及相关单位,并报广东省电子政务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联盟为成员单位提供的各种服务、共享资源及有关优惠政策的优先权;

(五)自愿加入、退出自由。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条例和联盟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四)按联盟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五)每个联盟单位需指定一名代表人,由其代表所属单位参与联盟的相关活动;

(六)每个联盟单位需指定一个联络人,服务联盟日常事物联络,向联盟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情况;

(七)按联盟要求提交联盟简报稿件和信息;

(八)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九)积极、文明、公开、公正、公平参与联盟事务。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联盟成员一年不缴纳联盟规定费用,连续两届不参加联盟成员大会,停业、转产、破产、注销、撤销、吊销等,均视为自动退出;

(二)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联盟成员退出,公告联盟成员及相关单位,并报广东省电子政务协会备案;

(三)联盟成员退出后,此前所出资金和费用不予退还;

(四)严重违反联盟条例及规章制度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强制退出;

(五)联盟成员退出后,三年内不能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代表组成,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批准和修改条例及规章制度;

(二)选举联盟理事单位;

(三)罢免联盟理事单位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清算事项;

(六)决定其他须经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确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联盟秘书处负责召集,由联盟理事长或者理事长委托人主持。其决议须获到会联盟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联盟成员参会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二)。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联盟理事会同意,由联盟秘书处召集联盟成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会议决议与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同样效力。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的代表组成,是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联盟成员代表大会;

(四)向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联盟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致力于推动全省电子政务技术应用的发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提名秘书长人选;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联盟参加对外活动

(六)行使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作为常务理事会成员,受联盟理事委托,参加联盟计划和决策;

(二)配合理事长,承担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秘书长由理事长指定,理事会聘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联盟成员缴纳的联盟活动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联盟成员工作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联盟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联盟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成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广东省电子政务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联盟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修改的条例,须在理事会或联盟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电子政务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电子政务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广东省电子政务协会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广东省电子政务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经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